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五)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由变更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性别变更:
(一)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备注:
一、公民正在被立案侦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和经济纠纷期间,不予变更更正性别。
二、犯罪记录查询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应当作为户籍档案归档保存。
三、“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四、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